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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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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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