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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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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簿、家庭成员明;(二)家庭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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