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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也可以先租后买。租金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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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发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文件(以下简称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处边远、住房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进行住房实物分配或者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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