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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职工怀孕并且不能胜任原工作时,单位可以给怀孕职工调岗,但是必须经过该职工的同意,而不能擅自决定调岗,并且调换后的岗位必须适合女职工的身体...
根据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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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调岗降薪不合理,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减少女职工的工资报酬,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而进行的工作岗位调整,也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的变更,则需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否则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条文: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以劳安字〔1990〕2号文印发) 第一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国家标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69—83(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 198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体力活动为主的劳动,劳动强度的分级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1.基本定义 1.1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 1.2能量代谢率 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平方米来表示。 计算方法见附录A。 1.3劳动强度指数 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分为四级见下表。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表 -------------------------------- 体力劳动强度级别劳动强度指数 -------------------------------- Ⅰ<15 Ⅱ~20 Ⅲ~25 Ⅳ>25 -------------------------------- 2.1Ⅰ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 2.2Ⅱ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 2.3Ⅲ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2.4Ⅳ级体力劳动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 附录A:平均劳动时间率、能量代谢率和劳动强度指数的计算方法(补充件) A.1平均劳动时间率T计算方法 每天选择接受测定的工人2名,按表A1的格式记录自上工开始至下工为止,整个工作日从事各种劳动与休息(包括工作中间暂停)的时间,每个测定对象连续记录3天,取3天的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如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时,不作正式记录。 表A1劳动时间测定计录表 ------------------------------- |||主要内容(如物体重量、 动作|开始时间|耗费工时| |||动作频率、行走距离、劳 名称|(时、分)|(分)| |||动体位等) ----|------|------|------------ ||| ----|------|------|------------ ||| ----|------|------|------------ ||| ------------------------------- A.2能量代谢率M计算方法 根据表A1的记录,将各种劳动与休息加以归类(近似的活动归为一类),然后分别计量从事各类劳动与休息时呼出气的体积,按表A2的内容及计算公式,求出各项劳动与休息时的能量代谢率,分别乘以相应的累积时间,最后得出一个工作日各种活动和休息时的能量消耗值,再把各 项能量消耗值总计,除以工作日总工时,即得出工作日平均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 表A2能量代谢率测定记录表 ------------------------------------- 工种:动作项目:年月日 ------------------------------------- 姓名:年龄:岁身高:厘米 体重:公斤体表面积:平方米 ------------------------------------- 1采气时间:分秒 ------------------------------------- 2采气量(气量计的终读数减去气量计的 初读数)升 气量计的终读数升 气量计的初读数升 ------------------------------------- 3量气时气温℃气压帕斯卡 ------------------------------------- 4标准状态下干燥气体换算系数由标准状 态下 干燥气体体积换算表查得 ------------------------------------- 5换算标准状态呼气量:采气量乘标准状 态下干燥气体 换算系数升 ------------------------------------- 标准状态呼气量 6换算每分钟呼气量:-------升/分 采气时间 ------------------------------------- 7换算每平方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每分钟呼气量 -------升/分·平方米 体表面积 ------------------------------------- 8计算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 logYe=0.0945x-1.15984………(1) log(13.26-4.1868Ye)=1.1648- 0.0125x…………………………………(2) ------------------------------------- 注:①Ye为能量代谢率(千焦耳/分·平方米);x为每平方 米体表面积每分钟呼气量。 ②每分钟肺通气量3.0 ̄7.3升时采用公式(1):每 分钟肺通气量8.0 ̄30.9升时采用公式(2); 每分钟肺通气量7.3 ̄8.0升时采用公式(1)和 公式(2)的平均值。 A.3劳动强度指数I计算方法 劳动强度指数计算公式如下: I=3T+7M 式中: I——劳动强度指数; T——劳动时间率 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分) =------------(%); 工作日总工时(分) M——8小时工作日能量代谢率(千焦 耳/分·平方米); 3——劳动时间率的计算系数; 7——能量代谢率的计算系数。 注:净劳动时间,为一个工作日除去休息及工 作中间暂停的全部时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永中、李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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