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护理费的规定有二:其 一、第31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其 二、第32条:工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单位负责护理,根据这一规定,单位要承担护理费用,至于单位如何护理,根据单位的安排,可以派员护理,也可以雇工护理,也可以经过协商由家属护理,费用由单位承担,这个护理费是不发给工伤职工的。由单位发给护理人员,和工伤职工无关
工伤生活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人已浏览
322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