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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有关事项...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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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报经所在地城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对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并可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损毁、改建、拆除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赔偿。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名园周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不符合建设控制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治、改建或者拆除。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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