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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款很难能退还回来。被告人在获取非法利益后,往往都讲非法集资款都用完了,目前尚无一例全额追回涉案资产的案件。个别案件甚至无任何资产可供...
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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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第五十条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2、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3、实施清退。
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预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还有《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0年11月22日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因为每个集资案件单独拆分开来都只是一个民事借贷案件,只有合并起来看才发现这是犯罪行为,难以提早发觉。因为被害人数量及其庞大,一般都有三、五十个,每个人被非法收取的金额不同需要查清。需要召集所有被害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将被告人退赔的金额需要按比例清偿给各个被害人……这类案件处理非常繁杂,而且有增多的趋势,我们只能相信法院可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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