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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款很难能退还回来。被告人在获取非法利益后,往往都讲非法集资款都用完了,目前尚无一例全额追回涉案资产的案件。个别案件甚至无任何资产可供...
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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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主管单位或者成立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成立单位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未经批准的部门、主管单位或者成立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非法集资是犯罪行为。如果当时已经立案,应该由侦查机关追回。如果没有立案,建议先报案。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回和处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结束后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涉案财产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比例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了涉及财产的追回和处置以及非法集资退款的范围:非法向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非法收入。以吸收的资金支付给集资参与者的利息、股息和其他回报,以及代理费、福利费、回扣费、佣金、佣金等费用,应当依法追回。集资参与者未返还本金的,可以扣除本金。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1)他人知道是上述资金和财产;(2)他人免费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来源于非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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