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丈夫长期"失踪"弃家 妻子离婚胜诉

2021-01-27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一对夫妻,丈夫外出长期“失踪”,也没有给家里寄任何费用,致使家中妻儿生活无着落,处境凄凉,妻子怒而起诉离婚。3月14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离婚。  家住都安瑶族自县东庙乡的潘女士,今年29岁。几年前,潘女士与韦某认识、自由恋爱,1998年8月22日,他们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韦某在婚后不久便外出至今,期间韦某只在2000年6月和2003年6月回家两次,每次住几天便走,未留生活费给母子俩。这几年,韦某也没有给家里寄来任何费用,不关心家里的事。潘女士含辛茹苦地照顾着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生活非常艰难。潘女士曾多次寻找韦某,但均找不到人,韦某莫名其妙“失踪”了。  潘女士认为,被告韦某长期外出,遗弃家庭成员,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2006年10月16日,潘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即外出,期间只在2000年6月和2003年6月回家两次,目前去向不明。夫妻双方分居已达三年多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孩子的抚养,因被告外出去向不明,孩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韦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相关法规

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