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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落不明的人宣告失踪以及申请离婚,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都有规定,宣告失踪并不是与其离婚的前提条件。 虽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一般都...
向这么不负责任的人,没资格做母亲。你可以到你们居住地起诉离婚,在审理过程中,你可能要用一点技巧,经公告送达后,可以把婚姻关系解除了,但孩子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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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踪妻子起诉离婚的,应该向妻子住所地法院起诉;妻子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一对夫妻,丈夫外出长期“失踪”,也没有给家里寄任何费用,致使家中妻儿生活无着落,处境凄凉,妻子怒而起诉离婚。3月14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离婚。 家住都安瑶族自县东庙乡的潘女士,今年29岁。几年前,潘女士与韦某认识、自由恋爱,1998年8月22日,他们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韦某在婚后不久便外出至今,期间韦某只在2000年6月和2003年6月回家两次,每次住几天便走,未留生活费给母子俩。这几年,韦某也没有给家里寄来任何费用,不关心家里的事。潘女士含辛茹苦地照顾着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生活非常艰难。潘女士曾多次寻找韦某,但均找不到人,韦某莫名其妙“失踪”了。 潘女士认为,被告韦某长期外出,遗弃家庭成员,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2006年10月16日,潘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婚后不久即外出,期间只在2000年6月和2003年6月回家两次,目前去向不明。夫妻双方分居已达三年多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孩子的抚养,因被告外出去向不明,孩子应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小韦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韦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5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首先,你需要当地民政部门开局的男方下落不明的证明,然后到法院起诉离婚,或宣告男方失踪后,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时间较长,需要公告送达,至少半年。房子还要看是否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上写的你们的名字,那么你有房产的一半,另一半你替男方保管,但不能处理。离婚后,孩子当然你抚养,抚养费先自行承担,等男方出现后要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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