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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失踪怎么起诉离婚

2022-04-25 371人已浏览
  • 刘云海律师

    刘云海律师高级合伙人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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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来说,“经常居住地”是相对于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而言。如果在地级市长期居住,但分别有几处居住场所,且居住场所分属不同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则会影响受理法院的确定。 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人民法院一般通过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当当事人提供的暂住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时,人民法院应按照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依法确定“经常居住地”。偶尔离开经常居住地,如探亲、休假并不构成“连续居住”的中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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