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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学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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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义务教育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办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培养良好习惯,共同教育和引导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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