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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向义务教育捐赠。义务教育捐赠财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培养良好习惯,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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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学校因容量限制导致接收学生困难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行政部门报告,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就学。学校应当接收本学区范围内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专门教育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农村地区规模小的学校和边远地区村级教学点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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