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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备工作人员;(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四)提供人口...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咨询、药具发放和技术服务工作,指导育龄夫妻根据本人的身体状况、婚育状况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适应性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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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制定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办法。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庄,可以分别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办理养老保险与大病保险;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庄,集体补助的部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5%以上。父母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目标责任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做好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
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放弃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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