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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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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协议书,并接受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二)健全单位内部计划生育工作制度,落实计划目标责任;(三)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信息上报、避孕节育等工作;(四)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五)落实本单位职工(包括合同工、)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六)对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单位的职工,应当在30日内将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办理人员和计划生育档案的交接手续;(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
本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制定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办法。有条件的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庄,可以分别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办理养老保险与大病保险;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庄,集体补助的部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补助应高于其他投保对象5%以上。父母年老后,优先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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