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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监测控制点进行工程监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
XX建立轨道交通投资、融资协调机制。XX建立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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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出现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槟榔渣,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卖艺、派发传单(广告),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或者招揽搬运物品;(三)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四)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干扰他人;(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评估报告中与乘客密切相关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众评估机制,听取乘客对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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