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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一方为自己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24-11-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产品,其性质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相同。保险金通常不属于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分割的范畴,而是归特定的受益人所有。具体来说,当夫妻中的一方被指定为受益人时,其获得的因死亡或残疾导致的保险金,通常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如果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并且在没有特别的产权归属约定的前提下,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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