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后,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
ihao,鲁人社办发〔2013〕92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二、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四、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75号)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五、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照上述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如低于事业单位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改制后企业在原提留的经费中予以补足。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出台新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12月31日
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二、调整遗属抚恤金标准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三、资金渠道丧葬补助金标准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负担。四、执行时间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厅报告。附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审核表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可以的,具体敬请参考本省市的劳动社保局,这是海门市的一些法律规范,。 海门市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临江工业区管委会,滨海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各参保企业: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的通知》(通劳社险[200]30号)规定,现就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调整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均由原4200元调整为5200元。 二、参保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由原1300元调整为1550元,具体标准如下: 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1550元的20%发给,即310元/月;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1550元的30%发给,即465元/月;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按计发基数1550元的40%发给,即620元/月。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1550元乘6,即9300元;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1550元乘9,即13950元;供养3人及3人以上的,计发基数1550元乘12,即18600元。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四、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本市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五、参保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0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2,112人已浏览
3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