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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离休干部丧葬费

2022-03-17
目前,陕西省丧葬费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执行,即:从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丧葬费标准调整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人员。 我省现行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执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离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3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等规定。主要精神为: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以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基本离休费(不含补贴)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机关事业单位从2004年10月起执行,企业单位从200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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