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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82号)规定,企业职工及离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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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的人均养老金标准发给。 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其生前最后1个月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在职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的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陕西省从2008年9月1日起,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丧葬费法定标准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标准(法定标准为两万五千元),死亡赔偿金如果死者不到六十岁的,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年计(两标准现在每年分别为23236元和6143元,超过60岁每超过一岁减少一年,最少按五年计),其他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视情况酌情计。如有疑问可一对一咨询,如认可回复,请给予以评价,并采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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