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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当事人由先后履行顺序; 3、当事人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4、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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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关系有效;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三、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让财产、撤回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况下,债务履行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 当事人未确切证据暂停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一、当事人互负债务; 二、有先后履行顺序; 三、已履行方债务的清偿期; 4、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后,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履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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