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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当事人由先后履行顺序; 3、当事人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4、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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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3、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5、后履行方未为履行提供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当事人由先后履行顺序; 3、当事人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 4、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规定的己方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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