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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以房屋的税收馀额和租金收入为征收税的依据,向所有权所有者征收的财产税。房地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格或租赁两种情况:(1)从价格征收时,其税收征收基于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馀额(2)从租赁征收(即房地产租赁),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税收征收基础。从价格上征收10%-30%的具体减去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地产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房地产馀额征收的,年税率为1、2%的房地产租金收入征收的,年税率为12%。
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海南省制定颁布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对征地程序、补偿标准、拆迁安置、养老保障、补偿费分配与使用、纠纷裁决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相应建立了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等制度;二是省政府颁布实施了《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这些规定你可以相应的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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