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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规定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二、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三、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四、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五、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六、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有两种情况:第一,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第二,用人单位分立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一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告;第二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分立后的任一单位为被告,也可以分立后的所有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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