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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三)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
国家机关在办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时,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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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依照下列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一)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二)依法应当由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告知信访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转送、交办的,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转送、交办;(三)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向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必要时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直接转送、交办;(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相结合;(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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