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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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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一)网上信访平台、信访电子信箱、手机短信信访号码、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预约和咨询电话、接待场所、来访接待时间;(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四)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方式;(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信访量大、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的工作情况;(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意见;(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下一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其职务行为的投诉;(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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