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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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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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