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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拆机构的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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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需要过渡的另行支付过渡费,不需过渡的不支付过渡费。搬家费为1300元/户,需要过渡的,支付两次搬家费。过渡费为600元/户·月,城市规划区内过渡期不超过12个月。城市规划区外过渡期不超过9个月。搬家费和过渡费一次性支付。被安置人不服从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期过渡,不增加过渡费。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定,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以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勘查记录,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勘查数据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被征收土地上需要迁移的坟墓,其坟主应当向征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报告坟墓位置、数量以及与坟主的关系。经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附件5)。坟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迁移坟墓;逾期未迁移的,由征拆机构组织坟墓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迁葬或就地深埋。城市规划区内可由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统一迁葬。实行统一迁葬的,迁坟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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