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征拆机构的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的补偿方法如下: 《土地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市、县(市)征地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市、县(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工作任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收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对积极支持配合征拆工作、按期搬家腾地的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60元/㎡,以合法正房面积(偏、杂屋、棚屋等配套用房面积除外)计算奖金。经征拆机构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未按期腾地的,不得奖励。县(市)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奖励幅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23人已浏览
527人已浏览
258人已浏览
1,15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