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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如果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1、购买、建设、重建、自营住房修理2、退...
(一)提取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不同情形需要的不同材料。 (二)提取流程: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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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应在什么时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职工可否委托单位代为办理提取手续?职工本人办理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委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可由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具体程序如下:(1)单位申请集体办理提取手续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一式两份,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2)单位代办提取手续时,持由开户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并提供单位加具意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明细表》一式四联、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职工可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申请人向所属公司提出申请,提供必要的资料2、公司发行一式三连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上预约印鉴后,向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3、管理部人员审查提取资料、金额、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4、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根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输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员工个人制作《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表》,在购房发票(或购房发票)上盖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印章。5、管理部人员输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确认个人储蓄账户6、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印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一式两份,销售人员提取的,需要印刷《个人住房公积金销售人员清单》。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受管理部报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总结,核对无误后,处理资金分配,提取金在3个工作日内计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存款账户。8、个人提取:个人和公司就住房公积金提取发生争议时,公司不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协调。无法协调的,管理部根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批准后,可直接为员工个人提取,书面通知公司。员工个人处理时,上述相关资料应向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相同。
北京市公积金网上提取流程:1、员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后,一式两份提取申请。集中封存户的员工,应当向分中心或者管理部门申请提取申请。2、员工凭提取申请书等提取申请材料,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3、员工当天持分中心或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天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4、员工将银行支付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退还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退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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