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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效力,一般情况是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无效则合同附件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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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就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条件。因此,审查一份合同的附件效力,也应当遵循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规则,进行综合的分析。首先要审查合同附件是否体现合同的基本属性,也就是当事人是否达成了合意,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合同附件应当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其次,合同附件的内容是否相对确定,如果合同附件的内容可以任意变更,无法排除当事人一方自行修改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定这个附件不具有合同的基本属性,是不能成立的。最后,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是否具备形式上的关联性。也就是合同附件是否与合同正文通过一并加盖骑缝章、一并装订等形式,使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备形式上的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劳动合同附件如果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的附件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并且双方在附件的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该附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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