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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 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
1.被告有军人的管辖法院的,在中央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军人为原告,人民为被告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为原告,军人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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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有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有军人的管辖法院的,在中央对这一问题尚未制定新的统一规定以前,凡军人为原告,人民为被告的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为原告,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则各地可暂依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底向例办理。如尚无惯例可据,则应由你院政治部或由你院分令省、市法院与省、市的部队政治机关洽商决定其管辖。但军人犯罪如系现行犯,而部队又不及逮捕者,得由当地司法机关先予扣押,并立即与其所属部队政治机关联系,再依所定管辖处理。 2.军人为被告的案件,如归法院管辖,则传讯军人及执行等,仍应事先与军人所属的部队政治机关协商,在不妨碍部队作战任务的情况下,请他们予以必要的协助。这不仅限于军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应该如此;即军人为原告或在民事案件为原告或被告,或被指名为证人时,也都应经此手续,不应因图省事而径自传讯或执行。
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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