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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有关于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规定:一旦经过复议,无论复议机关维持决定或者做出改变决定或者不作为,都可以选择原机关所在地...
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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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不适用民诉法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现役军人特殊的身份,法律规定了保护军婚制度,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现役军人须取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就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对于诉讼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两种,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现役军人离婚基本上都需要通过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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