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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出于城市建设、土地规划的需要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予以征收并拆除,通过产权调换的方式为被拆迁人提供原住地段或附近地段的房屋。安置房可以取得房产证的,只是一般办理时间较长。政府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无房产证卖方将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同样也不能享受房屋带来的利益,对于买房来说,也不能有效的避免一房两卖的项目。拆迁安置房满5年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变成商品房性质,可以上市买卖。但具体实施过程中,要看地方政府当时手头的用地指标情况,有的安置房已超5年,但仍不能上市交易。在此要注意的是各地政府执行的不一样,具体应该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
事实上,拆迁过程中农民可以依照拆迁及上级部门所设定的安置规划向拆迁人申请补偿。但具体来说,在标准等方面,主要需要注意以下细节:1、拆迁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合法认可,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未经法律认可的宅基地,不予认定。合法认可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2、在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住宅建筑面积,未取得以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面积为基准的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但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住宅建设文件的,按认可的建筑面积认定。3、农村村民满足住宅基地审查条件,但实际上没有取得住宅基地,根据拆迁实施方案配置确实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4、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助费。征用土地拆除房屋的转移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拆除房屋的转移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向区县人民政府申报。5、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新设置的新价格,根据剩馀期限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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