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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果你的年休假大于5天,可以休年假;如果你请假5天为年休假,年休假为5天的,则无法再休。
(1)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 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折算2倍工资)。⑵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 ⑶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 平均工资。
年休假的工资参照正常上班时的工资,与正常上班时的工资相同。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及第五条规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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