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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的几个法律问题

2022-10-17
一、签订竞业限制的时间选择1、常见问题:在员工离职时提出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协商不成;离职后订立竞业限制等。2、正确时间: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订立。3、时间选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将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一并约定。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方式事项1、常见问题: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或者在错误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额等,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截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则员工即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如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支付员工补偿金的,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没有义务履行竞业限制条款。3、把握下列几个要点:(1)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2)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应按月支付;(3)用人单位和职员均应保留证据,如支付凭证、书面约定条款等。这一点很关键,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三、竞业限制主体设定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仅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这条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员工均需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不必要的开支。四、违约金约定事项五、竞业限制期限、经济补偿金数额事项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就上海而言,最长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并根据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在竞业限制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款中,一般应约定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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