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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申请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
对公安边防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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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一)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三)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四)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五)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三)涉及行政赔偿的;(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情形。当面听取意见,应当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当面听取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一)时间、地点及办案人员姓名;(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基本情况;(三)案由;(四)申请人、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各自的请求以及辩论的焦点;(五)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当面听取意见笔录应当经参加人核实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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