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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期间加班津贴在法律上的规定是什么

2022-06-30
所谓加班,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至于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你在双休日到客户那里维修设备,就是提供了正常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你出差期间在双休日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那该双休日则不能算加班。 至于出差津贴,一般指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一种经济补偿,标准一般企业自定。而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其计算的方式,包括基数的确定,国家有专门的规定,不是笼统的100块可以包含的。所以单位若不能安排你补休,必须依据国家规定支付你加班报酬,否则你可以采取投诉或仲裁的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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