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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平均工资的60%工伤这样合理吗

2022-08-08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37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S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笔职_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北京吴某在M公司工作时发生了工伤,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辑到8级。2014年9月,吴某与M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吴某在职时的月工资为3000元,M公司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M公司应当一次性赔偿吴某多少补偿金?吴某的月工资3000元,低于2013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93;元的60%(3475.8元),因而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应为3475.8:元。依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翼:5条的规定,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歡劳动美系时9愈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按上述标准执行。由此计算,吴某应该获得的一次性赔偿金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233.8元(5793x60%x11);—次性医疗补助金52137元(5793x9);欠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137元(5793x9g—共是14250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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