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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纠纷的处理是: 1.对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记权利人签署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形,基本上认定合同有效。 2.房屋登...
未经共有人同意卖房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共有合同约定处分共有财产不需要共有人同意合同有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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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屋出售时,因为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是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房产的正当性,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那么,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在房屋出售时,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由于是夫妻关系,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那么房产共有人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买方。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未经共有人同意卖房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共有合同约定处分共有财产不需要共有人同意合同有效,其余情况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共有人同意卖房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或者共有合同约定处分共有财产不需要共有人同意合同有效,其余情况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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