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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指在一个企业破产之前的破产清算中用之前有规定抵押的东西进行抵押的权利; 而破产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之后的债务问提方便的权利,两者在时间...
普通债权不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是以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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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10)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1)大道的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12)大道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3)大道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上述除第十条外,其他各条所列非破产全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登记,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
《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是以破产企业为对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而破产债权要受到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 破产债权包括: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要减去未到期的利息;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破产债权不包括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一般债权和破产债权的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点: 1、履行债的意愿不同。普通债权是当事人依一定法律事实,由合同约定或民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它的履行是由债务人根据债的内容自愿完成的,而破产债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要通过破产程序而受到清偿。 2、履行债的程度不同。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实现的,它一般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债务人在完成特定行为中必须如数完成义务。而破产债权则要受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价值的限制。破产债物人仅在破产价值内履行债务,或如数履行、或不如数履行(比例偿还),甚至根本不履行。 3、产生的条件不同。债权的享有人在享有债权的同时,往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破产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享有财产请求权,债权是破产债权取得的前提和条件。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与破产债权的共同之处是,破产申请得以进入程序以及程序中的各项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保证,且它们不同于一般债务,不能按照普通债务进行清偿,在破产过程中是以企业的财产随时拨付的,而不像其他债务要在最后财产分配方案确定之后才得到清偿。区别: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以及办理过程中,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破产申请受理费,召开债权人会议所需费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所需费用为保证债务人财产管理与破产实务的正常进行聘用工作人员所开支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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