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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费用的联系在于: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都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
1、联系:(1)两者都属于处理破产财产事务中应随时支付的费用;(2)都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3)都不依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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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2、公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其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如下: 在《企业破产法》同时规定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破产费用又要优先于共益债务受偿,因此区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破产实践与理论来分析,两者的区别之处主要在于: (一)两者在具体所指的范围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务人财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性和程序性支出,具有消极意味。共益债务则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增加债务人财产而履行双务合同等,更具积极意味。 (二)两者在产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别。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无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还是聘任工作人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费用报酬,都贯穿有破产财产管理人的积极行为在内。而从共益债务的角度来看,则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履行双务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债务人财产,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以及给他人造成损失所引发的债务都源于破产财产。尽管存在上述差别,但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认定上,两者还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对于两者之间的界限,应把握的是,破产费用仅限于必要的破产财产的管理性和程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产程序就无法进行的费用,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共益债务和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 1、概念不同,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2、适用范围不同,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共同利益债务的偿还顺序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偿还。共同利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定义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同利益债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继续经营所产生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同利益债务:(1)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要求对方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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