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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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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成立的一个要件是要有自己的场所、人员和必要的财产,而且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必然会产生费用。由于慈善组织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社会公众对其使用财产的要求也较高。因此,慈善组织在使用管理费时应当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障费;(三)办公费、、邮、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首先,发起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参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次,发起人是定向募捐的对象。《慈善法》第二十八规定,定向募捐的范围是发起人、理事会成员或会员等特定对象。再次,发起人不得参与分红,不得取回出资。《慈善法》第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结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最后,发起人不得私分侵占慈善组织的财产。《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当然,慈善组织也不能将所有信息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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