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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
慈善组织终止是慈善组织结束其所有的慈善活动并使其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一种状态。慈善组织依法终止也可以防止其他人以该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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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终止是慈善组织结束其所有的慈善活动并使其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一种状态。慈善组织依法终止也可以防止其他人以该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慈善活动,骗取钱财。这对于保护慈善事业有序发展有较为深远的意义。根据《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应当注意的是,慈善组织终止,应当根据《慈善法》进行清算。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盖章。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在《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此外,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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