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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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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慈善法》第六十四规定,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不仅如此,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以确保慈善服务正常开展。除此之外,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核心提示做慈善,是应当默默奉献、深藏功与名;还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什么人、什么组织,才有资格开展募捐?慈善组织能否利用捐赠资产进行投资?10月31日,正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就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傅莹委员说,目前的草案在税收问题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于做慈善的企业和个人,尤其是重大的慈善捐赠或公益活动,需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优惠。“能不能在这方面稍微前进一步,有一个更积极的表述?”蔡昉委员认为,其他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历程显示:我们要给乐善好施的“行为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税收激励的措施非常必要,“我感觉目前激励措施和力度不够,在法律中应该规定优惠条件”。“为什么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慈善热情不那么高?这和税收政策有一定的关系。在国外,一个企业或者自然人获得收益用于慈善事业,可以减免税收。”杨震委员提出,目前的规定不具体、不具可操作性。他建议,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改为“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张崇和委员查阅了税收优惠的资料。国发[2014]61号文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个优惠确实不够。”他介绍:在美国,企业捐赠可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可以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因此,他建议,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之前加上一句“加大对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等支持力度”。苏晓云、王乃坤、闫小培等委员也都认为草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反方:不能全靠税收优惠激励慈善“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优惠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相关企业和慈善组织仍不满意,主要反映是税收优惠的面过窄,标准不高,即使符合条件但获得优惠也有难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吐露,在起草慈善法过程中,各方面都认识到要完善税收优惠,有的认为税收优惠是制定慈善法最重要的问题,甚至认为只要把税收优惠规定好了,慈善法的制定就取得成功。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问题只能由税收专门法律规定,不能在慈善法中作具体规定。“税收优惠对鼓励和促进慈善募捐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和个人之所以把财产捐献出来,情况较为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慈善文化、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郑功成委员指出,慈善法立法可以解决减免税负的公平规则和程序问题,但减免的税种与税率只能由税法来解决。龙庄伟委员则认为不能全靠税收优惠来激励慈善。“这是‘拿大家的钱办少数人的事’,不能够单纯强调税收优惠政策来代替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该用税收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而不是税收优惠。”到底谁有资格开展募捐?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对网捐进行专题研究、法律规范现实中,不少个人在网络、微博、微信上发起募捐活动,也会有许多好心人解囊相助。对此,孙宝树委员说,应进一步扩大慈善法的覆盖范围。这部法律应当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一部根本性法律,为今后慈善领域各相关法律法规乃至部门规章的制定发挥基础性作用。但从目前草案的内容上来看,立法范围偏窄。“实际上,慈善领域一直呈现出多元化与多样化的特点,存在着大量非正式慈善组织和非正规的慈善行为,比如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又如因生活困难或身患重病等原因,自行在街头、网络以及手机微信等平台上开展的各种募捐活动。”孙宝树委员指出,草案仅原则性规定,难以有效限制和监管,应考虑在本法中增加相关内容,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并考虑疏堵结合。周天鸿委员提出,草案对于自然人、法人等除了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进行的慈善行为规定不足,“整个慈善法基本上是慈善组织法,以慈善组织来形成这部法律的总体框架”。他说,草案对除了慈善组织外相关的条款较少,自然人、法人的慈善行为有哪些义务、哪些权益,尚不明确。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则表示,在网上进行的一些募捐,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粉丝圈里,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但这是属于亲友之间互助性的一种慈善行为,似乎监管机构也管不着,但是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了亲友互助式的慈善活动范畴,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他建议对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以及目前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要尽可能规范这些重要问题”。慈善组织能否利用捐赠资产进行投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同时又规定:慈善组织为了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投资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慈善事业杨震委员说:“投资就有收益,这和非营利有没有矛盾?”他认为,如果要鼓励保值增值,建议后面补充“投资收益也必须全部用于慈善事业”,这样跟前面的非营利组织就不矛盾了。王尔乘委员同样认为,应当加上“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不能使捐赠的资产流失”。李世明委员则认为,应当严格规范慈善投资,投资就有风险,投资不当必然损害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建议对慈善财产投资的规模、比例、方向、时间等作出严格的规范。孙宝树委员说,对慈善组织出于慈善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并加强监督。信息一定要公开,不能公开的应报备长期以来,慈善活动被期望能成为“装在玻璃瓶里的事业”,此次草案也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对此,郑功成委员说,大家对信息公开是最关注的,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是违法的,有权利要求你公开而你不公开的是违法的,而不该公开的你公开了也属于违法。“这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三种类型,慈善业的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在信息公开上,王其江委员还建议增加“公开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条款。防止出现像美国等一些国家慈善组织高管人员高薪化的问题,从而引发民众不满。他认为,还应该增加:对不能公开的信息所涉及的款物的使用,慈善组织应当向主管的民政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以防止这些没有公开的财务发生腐败。
《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慈善组织应当根据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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