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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依据哪些程序约谈慈善组织?

2022-08-29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盖章。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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