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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
《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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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十一条要求慈善组织设立内部监督机制,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监事如何履职。这需要慈善组织专门制订监事会制度予以细化。根据实践来看,我们认为慈善组织监事列席理事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前通知监事出席。提前通知不仅仅是告知时间、地点,更重要的是理事会应当事先将理事会议程及相关文件送达监事。监事在收到议程及理事会表决的文件事项后,应当提早审阅。二是监事应当准时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是行使监督的重要方式。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既是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权力,也是监事的义务。三是监事列席理事会应当得到理事会的尊重,会议主持人应当正式向与会成员介绍列席理事会的监事,并在会议中注意保留监事发言的时间。四是列席理事会会议要适时发言。监事没有表决权,但是仍然具有发言的权利。对违反法律及章程规定的,监事应当及时发言。五是列席理事会会议要特别注意理事会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六是列席理事会会议后要通报及跟踪。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有权要求理事会及时将做出的决议抄送监事会。
《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在《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此外,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慈善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指:(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此外,《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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