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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包含哪些惩戒措施

2022-09-0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文件中要求社会组织活动加强管理,其中明确提出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不给予资金资助;(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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