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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是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其他强制措施,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很多强制措施,如拘留、拘留等,没有必要赋予刑事传唤...
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性的,因为它不是强制性的,只包括拘留、拘留、保释等待审判、监视居住和逮捕。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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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不具有强制力。 有没有强制力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所以传唤不同于拘传,不属于强制措施,没有强制力。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通知诉讼当事人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侦查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因此,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性。是否有强制力是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其他强制措施,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很多强制措施,如拘留、拘留等,没有必要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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