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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传唤是否具有强制力?

2021-10-22
刑事诉讼法》召唤的规定是搜查措施类,不是强制措施类。因此,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没有强制性。《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嫌疑犯时,必须出示《召唤通知书》和调查人员的工作证明书。嫌疑犯到达事件后,必须在《传唤通知书》中填写事件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事件没有多少其他强制措施,但刑事事件的手续有拘留、拘留等多种强制措施,没有必要给予刑事呼叫强制。嫌疑犯拒绝在传票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不得以明确的方式解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签表明拒不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应采取其他措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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