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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企业经营者有做好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也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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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消费者,对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也就是所谓的向消费者倾斜的特点。因为,大多数消费者是分散无序的自然人个体,他们面对有组织、有经济能力和专业知识的经营者,虽然所处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经济实力和经营知识上却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立法上还要坚持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消费者来说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改传统民法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惯例,在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分别用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从而贯彻了保护弱者的指导思想。其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种惩罚性赔偿虽然是支付给消费者的,但并不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惩罚,而是国家运用其权力通过立法确立的一项制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即威慑和惩罚那些恶意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并对受害的消费者进行特别补偿,调动消费者同侵权行为作斗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然也应该要求经营者对损害予以赔偿或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根据《消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五种: (1)双方协商和解; (2)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行政机关申诉; (4)仲裁机构仲裁; (5)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1、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2、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3、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计算。 (4)“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4、运用维权渠道。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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